在河南省開封市,一座投資數億元、占地1.5萬平方米的海洋館,2013年3月開始建設後,於今年4月25日正式開業,一直沒有辦理用地和施工等審批手續。按規定,類似項目在由發改委發出批文後,還要國土部門辦理用地手續,並經建設部門發放施工許可。上述行政審批都由國家法律規定,其根據源於《土地管理法》和《城鄉規劃法》。(《南方都市報》6月9日)
  開封市這個大項目沒有辦理任何審批手續,居然建設成功了。他們憑藉的就是一份《會議紀要》。2012年開封市建設國際文化旅游名城指揮部第六次會議,由市委書記主持召開,市長、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領導參加。該例會會議紀要稱,汴京公園改造和建設海洋館項目規劃原則上通過,同意汴京公園與海洋館建設的投資方以“上繳場地出租費”的模式進行合作。一次會議“原則上通過”的方案,竟然凌駕於幾個法律之上。
  有了《會議紀要》這把“尚方寶劍”,不但可以違法用地施工,一些對工程的監管也會被“斬於馬下”。2013年7月29日下午,在安全設施缺位情況下,東京極地海洋館工地上的民工冒著近40攝氏度的高溫工作,民工朱某從近20米高空墜亡。開封市順河區安監局經調查,發現該項目無施工手續,未批先建,違章操作,工程無施工資質,又層層轉包。當時開封市住建局曾向該項目下達了停工通知書,但並未奏效。在開封媒體宣傳中,海洋館一年便宣告建成,被譽為“超深圳速度”。
  《會議紀要》超越法律法規,關鍵原因在於監督脫節。地方權力可以無視法律,是因為上面的權力難以及時監管下麵的權力。《會議紀要》被濫用的情況很常見。一個副書記召集幾個人研究問題,於是發出了《書記辦公會紀要》;一位副市長召集會議,會辦了某個問題,於是也有《市長辦公會紀要》;甚至什麼“指揮部”也能來個《會議紀要》,成為下麵執行的紅頭文件呢。
  從字面上看,《會議紀要》應該就是會議紀錄,更像行政機關存檔備查的一種內部資料。但實際上它成了政府發出的“紅頭文件”,下麵同樣需要堅決執行。由於會議紀要往往是專門針對某一具體問題的,所以更加有操作性。
  《會議紀要》和正式文件的不同,就在於其出台更加簡單隨意,更能體現官員的意志。2000年8月重新發佈實施的《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》,只認為《會議紀要》是記載和傳達行政機關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的一種法律文書,沒有明確它應當具備何種形式和實質要件。它的發佈程序和範圍及其法律後果如何,也處在一種不完全確定的狀態。因此,很多時候,它不只是記錄、傳達會議精神,更是成了個別領導的指示。  (原標題:“會議紀要”豈能比法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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